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参照合同约定请求支付工程款
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参照合同约定请求支付工程款
环盾公司起诉到法院称承揽了永君公司的钢结构厂房工程,合同约定工程价款1588万元,现工程已经交付永君公司使用近两年,但永君公司欠环盾公司工程款455万余元拒绝支付,请求法院判令永君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永君公司辩称,环盾公司从未与永君公司签订任何合同,也不欠其工程款,环盾公司主体不适格,请求驳回环盾公司的起诉。
环盾公司为证明自身主体身份合格提供了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记载的发包人均是永君公司,承包人均是“第九冶金建设公司第五分公司”。两份合同在发包人一栏加盖公章的均是永君公司,在承包人一栏加盖的公章名称是“第九冶金建筑公司第五分公司合同专用章”,签名的委托代理人均是石忠义;电话0534—5676388,传真0534—5676999。环盾公司提供中国网通齐河分公司书证,证明上述施工合同承包方一栏记载的电话0534—5676388,传真0534—5676999均是环盾公司办公电话;提供山东省齐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书证,证明争议工程的合同和技术资料中出现的石忠义在环盾公司任经理;提供提货单、证明永君公司抵扣工程款的钢材运送到环盾公司;提供三份施工合同、环盾公司财务记账凭证、外联单位的收款收据、发票等证据证明支付给工程外联单位的各种款项均是环盾公司支付。因此法院认定环盾公司是双方争议的钢结构厂房工程的实际施工人。
法院认为:环盾公司冒用“第九冶金建设公司第五分公司”虚假资质,使用虚假公章与永君公司签订的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均是无效合同。但由于环盾公司按质量要求完成了钢结构厂房工程,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永君公司也已经接收厂房并已投入使用,所以,环盾公司可以实际施工人的身份主张工程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环盾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冒用第九冶金建筑公司第五分公司资质与永君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其已完成之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可以参照施工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
【参考(2011)民提字第104号】
四川融谦律师事务所
苏正建设工程律师团队
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一日